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屏蔽数据、非法获取数据、流量劫持、诱导提示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经加工整理而成的大数据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盗用他人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数据引流被判赔偿105万元。
案情:网站“盗数据”被判侵权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运营的某网站主要服务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消费者在网站提交针对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后,网站会与汽车厂商联系并督促解决。自2014年成立以来,该网站已累计处理了约39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建立起了包括消费者投诉处理、汽车产品缺陷问题检测等为一体的服务体系。
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000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此外,被告网站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超过11万,但无处于该网站投诉流程中“完成”状态的投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均为虚构。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此外,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法院:企业应明确数据使用界限
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大量新类型侵权案件,在权利类型界定、侵权行为识别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案件审理存在难度。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罗曼介绍,在数据权益的保护方面,简单集合的数据无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数据信息来源公共性及其利用的广泛性使得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数据权益也存在一定困难。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因侵权多样、多变,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已不能穷尽所有侵权形式,审判实践中,仍需根据具体行为进行分析认定。
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自身、行业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多主体共同参与。朝阳法院倡议,相关企业在从事收集、整理、流转、应用等市场行为时,应进一步明确数据的使用界限,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