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实现纠纷高效、实质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新疆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矛盾纠纷止于诉前。
2022年6月5日,阿某某、卡某某夫妻二人与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河市分公司签订《嘉禾城购房意向书》一份,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了位于84团的福宁嘉禾城别墅一套,面积为136.157平方米,总房款为462933.8元,合同签订后,阿某某、卡某某支付300000元房款后,便于2023年入住使用,剩余房款162933.8元至今未支付。逾期后,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河市分公司从2023年6月起多次向阿某某、卡某某催缴剩余房款,阿某某、卡某某迟迟不缴。为维护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河市分公司将阿某某、卡某某诉至新疆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移送委托至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委派人民调解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相关当事人约至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进行调解。委派人民调解员释法明理,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本着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不断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并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案例就此案件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引导他们依法理性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共识。
经过调解员多次释法说理之后,阿某某、卡某某约定分期支付所欠房款,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阿某某、卡某某欠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河市分公司购房款162933.8元,于2024年11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5年8月1日前支付132933.8元,如阿某某、卡某某任意一笔逾期支付,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人民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既为群众解了难题,又促进了矛盾纠纷前端治理、诉前化解,而且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郝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