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一非法开垦草原案判决再起争议 727亩草场认定缺失引司法公正质疑
2026-04-12 来源: 法治在线.中国

——申诉人称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请求启动再审厘清全案事实

     近日,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一起非法开垦草原刑事案件再起风波。针对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2221刑初69号乌力吉布和涉嫌非法开垦草原一案的原审判决,申诉人郑某提出申诉,直指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片面、证据采信违法、关键涉案草场面积未依法认定等问题,727.22亩涉案草场被无端遗漏,案件裁判争议不断,再度引发社会对于生态环境案件司法裁判严谨性与公正性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该案涉案地点位于兴安盟科右前旗乌兰毛都苏木敖力斯台嘎查,乌力吉布和被指控非法开垦辖区内天然牧草地总面积达858.57亩。历经审理后,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仅认定非法开垦面积131.35亩,对剩余727.22亩草场开垦事实未作出任何司法认定,大面积涉案草场脱离追责范围。申诉人表示,原审判决遗漏主要犯罪事实,不仅涉嫌包庇涉案人员,纵容破坏草原生态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草原生态资源受损问题无法依法追责,同时严重侵害草场权利人合法权益,背离生态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裁判初衷。
       案件争议爆发后,申诉人曾依法向国家信访部门提交信访材料,相关信访事项流转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办理。该院专委李元生、刑庭庭长王菲就面积认定争议作出答复,称未认定全部涉案地块,系因证人证词口供不一、地块四至边界不清、地类无法判定。该答复未能打消申诉人疑虑,遭到申诉人全面驳斥,其认为法院给出的裁判理由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不足以支撑原审判决结论。
      在法律程序层面,申诉人指出原审审理涉嫌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证据采信不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质证规则,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口供不得单独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全案证据应当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但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片面采信言词证据,过度依赖证人口供定案,忽视在案客观书证、勘验材料、专业鉴定报告,未依法完成完整的举证、质证流程,证据链条残缺,裁判缺乏合法支撑,程序瑕疵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偏差。
       事实层面,申诉人表示涉案地块权属边界、面积数据、地类属性均有据可查,不存在边界模糊、地类不明的情况。2015年,科右前旗政府委托测绘机构完成敖力斯台嘎查全域草牧场确权测绘工作,逐一划定地块四至、录入经纬度坐标,全套测绘档案经政府审核备案,留存于当地草原经管站;2020年,乌兰毛都苏木政府再次委托指定机构开展辖区耕地测绘工作,嘎查负责人全程到场确认地块信息,测绘资料同步留存苏木、嘎查两级部门,地块数据精准完备、有据可考。
      此外,申诉人提交全套在案材料佐证858.57亩非法开垦事实,全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核实,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其中包含科右前旗草原监理站案件移送材料及调查报告、旗林业和草原局卫星遥感影像、检察机关起诉书;兴安盟万驰测绘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出具的专业测绘与技术分析报告;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地类认定文件以及执法部门现场勘验记录。全套证据明确载明,涉案地块属于二级山地温性草甸类天然牧草地,原生植被遭人为破坏后十年内难以恢复,草场放牧、生态涵养功能彻底丧失,区域生物多样性遭受不可逆损害。
      申诉人进一步揭露,原审庭审中涉案人员提交的2012年草牧场出租合同存在重大疑点,属于无效证据:合同缺失承包价款、草场四至等核心要件,且存在明显时间逻辑矛盾——涉案草场2015年才被非法开垦,合同却提前三年签订,不具备真实性。原审法院未对该份存疑材料依法核查甄别,放任虚假材料参与庭审,裁判审慎性存疑。
       据申诉材料显示,涉案人员非法开垦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属于蓄意破坏草原生态的违法行为。涉案人员明知地块权属清晰,仍强行霸占草场拒不归还,漠视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开垦后擅自流转牟利,致使草场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多年持续信访维权。案件审理期间,涉案人员无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提交存疑材料抗辩,未退还任何违法所得,无任何弥补生态损失的行为,违法情节恶劣。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造成极其严重的生态破坏后果。涉案区域属于科右前旗野生植物重点保护区,经2020年兴安盟农牧科学研究所专项调查确认,区域内分布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大花杓兰,同时存有兴安杜鹃、蒙古郁金香等濒危保护植物。非法开垦行为直接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原生栖息地,压缩濒危物种生存空间,破坏区域生物链完整性,生态修复难度极大、修复周期漫长。该判决客观上削弱草原生态司法震慑力度,极易引发效仿效应,不利于地方草原生态常态化保护,更与习近平总书记提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相悖。
      申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裁判应当结合犯罪事实、行为性质、违法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涉案人员违法情节恶劣、生态损害深远、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原审判决遗漏大面积涉案草场,未完整认定违法事实,裁判结果有失公允。
      目前,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正式提出申诉诉求:恳请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纠正原审错误裁判,依法对858.57亩全部涉案开垦面积予以认定,依法依规厘清案件权责、启动再审程序,严肃核查案件审理中的履职问题,维护司法公信力,守护国家草原生态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尚未针对本次申诉诉求发布官方回应、未作出复查答复。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依法依规核实相关内容,有理有据处理善后。

     此文于2026年4月11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编辑:京媒快评)

最新资讯
媒体聚焦
视频专栏
法治中国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管  | 本站网址 www.rmwqw.cn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截图、镜像或连接,违者必究! 中国互联网服务自律公约
Copyright © 2025人民法律维权网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60964号-4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1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