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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心签补充协议维稳,对方违约法院判全额付,当事人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26-06-02 来源: 剑盾法律网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引发关注。施工项目负责人王玉林近日向有关部门实名申诉,称其在对方聚众闹事、上访施压的背景下,为“维稳”而违心签订一份附条件的《补充协议》,答应每平方米增补60元——其核心目的只有一个:换取对方停止上访闹事。协议明确约定,一旦对方再以任何方式上访索款,协议即作废。然而,对方在付款条件未成就时便提前上访索款,法院却未认定违约,判决王玉林全额支付近200万元增补款。王玉林认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已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复查,并向省级巡视组实名举报,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一、为“维稳”违心签下补充协议:增补60元的唯一条件是“不能再上访”

2017年,王玉林以赫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涿州京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颐和城京都置业住宅小区部分土建工程,后将19#楼至53#楼工程扩大分包给四川籍施工方邓某柏。双方签订《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60元结算,该价格已包含人工、辅材、机械及管理利润等。

王玉林称,施工期间,邓某柏多次以“讨要工程款”为名,组织工人闹事、攀爬塔吊、围堵、聚众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开发商多次扬言处罚王玉林并终止后续合作。为“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王玉林于2018年12月18日违心与邓某柏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在原单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补60元。

王玉林强调,他之所以答应这60元的增补,并非因为原合同价款不足,而是迫于对方持续闹事、上访的压力,核心目的就是“花钱买稳定”——用这60元换取对方从此停止一切闹事和上访行为。因此,《补充协议》最核心、最重要的约定就是:增补款须待开发商支付给王玉林的最后一笔工程款到账后才能支付;除邓某柏本人外,任何人不得以讨薪等名义索要该笔款项,更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闹事、上访。协议明确约定,如出现上述违约行为,则补充协议“作废、无效”。

王玉林表示,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他已将原合同约定的460元/平方米全部工程款结清,邓某柏也出具了工人工资结清证明。也就是说,原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这笔60元的增补完全是基于“维稳、禁上访”的附加条件。

二、对方违约:付款条件未成就,提前组织上访索款

王玉林反映,2019年12月11日,开发商尚未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时,邓某柏便带领合伙人张某琳等十余人,以“被拖欠工人工资196万元”为由,向涿州市清欠办等部门投诉上访,并出示了《补充协议》,索要的正是每平方米60元的增补款。

涿州市清欠办的工作日志及情况说明记载了此次上访及索要增补款的过程。王玉林认为,该行为直接违反了《补充协议》中“除邓某柏本人外任何人不得索要”以及“不得再闹事、上访”的明确约定,触发了协议作废的条件。按照协议约定,补充协议应当立即失效,王玉林无需支付该笔增补款。

此外,王玉林指出,邓某柏当时所持的196万元工资表存在虚假嫌疑,因为原合同约定的460元/平方米工程款已包含人工费,且自己已全部结清。他认为,邓某柏借“讨薪”之名行索要增补款之实,属于恶意违约。

三、法院两审:一审认定违约酌情减额,二审推翻认定判全额支付

2021年,邓某柏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每平方米60元支付增补款共计19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邓某柏组织上访的行为存在一定违约过错,酌情按每平方米45元判决。

双方上诉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民终7340号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关于违约过错的认定,认为邓某柏通过政府部门反映欠薪问题属于“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构成违约,判决王玉林按每平方米60元全额支付。

王玉林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23年,他又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四、王玉林质疑:法院未尊重“禁上访”这一核心约定

王玉林对二审判决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认定事实错误。清欠办书面记录证实,在付款条件未成就时,邓某柏已组织他人上访索要增补款。协议白纸黑字约定“不得再闹事、上访”,这显然构成违约,而非“正当维权”。他反问:如果上访不算违约,那当初自己凭什么要白白多给60元?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协议明确约定违约则协议作废,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然对方先违约,协议就应作废,法院不应再支持其诉求。

第三,程序存疑。王玉林称,二审判决下达前,邓某柏已向多人散布“官司赢了”并请客庆祝,约10天后判决书果然完全支持其诉求。他怀疑存在判决提前泄露或不当干预,恳请有关部门调阅卷宗查实。

王玉林还表示,此案判决导致其需额外支付近200万元,并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本人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五、已向巡视组及检察院实名申诉,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26年5月26日,王玉林向河北省第十二巡视组提交实名举报信,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判决,确认《补充协议》因邓某柏违约而作废,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举报信中,他同时反映部分工作人员可能存在徇私枉法的嫌疑,希望纪委监委依法调查。

此前,王玉林也曾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复查。他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机关反映,希望法律还其公正。

编后语

本案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王玉林之所以违心答应每平方米增补60元,根本原因不是工程款不足,而是为了“维稳”——用这笔钱换取对方停止上访、闹事。协议最核心的约定就是“不能再上访”,否则协议作废。如今对方违约上访,法院却未认定违约,反而判决全额支付。这一判决是否背离了契约精神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目前,该案已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申请阶段,有关部门是否启动再审,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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