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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女方转账给男方引发纠纷,期待法院彰显人文关怀
2024-02-02 来源: 人民法律维权网

近日,媒体接到C女士的反映:其与上海医学博士张振宇恋爱6年且产一子,却被张振宇无情抛弃,C女士经受不住打击,自杀未遂后落下严重后遗症,现已失去工作能力且需要经常入院救治。后来C女士考虑到自身病危的身体,还要抚养孩子,又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想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但C女士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C女士郑重承诺,对媒体首发或转载新闻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应C女士要求,文中隐去其真实姓名,C女士已实名向相关部门反映)。



上图解:张振宇带C女士回陕西安康农村老家时和张振宇父母一起合影及和张振宇父亲、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

一、案件事实和经过

1、2014年,时年48岁C女士在微博上认识了时年27岁的上海医学在读博士张振宇,因双方都是单身,在网上相聊甚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进一步沟通了解后,C女士发现张振宇的实际年龄比她小了将近21岁,所以多次以年龄差异太大为由提出分手,但张振宇却表示不会介意她的年龄,多次恳求C女士不要离开他,愿意继续与C女士保持恋爱关系。



2、2014年4月,在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张振宇当时因患活动型肺结核正在休学治疗中,并因延期毕业而不再获得政府对博士生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张振宇便主动要求C女士给予其物质经济上的帮助,如生活费,以及为他花钱购买手机、苹果电脑等高档产品。之后,张振宇的父亲摔断了手脚及他母亲摔断了肋骨均需要巨额手术费,都是张振宇要求C女士为其支付的。另,张振宇还因其在陕西安康农村老家的哥哥想做生意,缺乏启动资金,也叫C女士给他哥哥汇款5万元。双方在6年恋爱期间,C女士不但承担了张振宇最后一年读博的所有费用甚至包括了他做学位答辩时的所有穿戴及开支,并且在张振宇的要求下共29次向他本人及他的父亲、哥哥转账汇款,或代张振宇支付论文审理费等,总计76.08万元。



3、在恋爱期间,张振宇还请求C女士帮助其去澳洲留学工作,因张振宇未能通过英语雅思考试故没去成。后来张振宇希望C女士帮他联系先到新西兰留学考医生,想以此为跳板将来到澳大利亚当医生。2019年张振宇在收到C女士托朋友分两次向张振宇的汇款35万元人民币的当天就换成新西兰元,就是准备去新西兰留学用的。2020年6月C女士因受张振宇抛弃所刺激而萌生自杀念头,想到自杀后她和张振宇生的儿子只能靠其在新西兰的亲属代抚养长大,所以在自杀前一天向张振宇讨回这些等值35万元人民币的新西兰元。

4、张振宇在C女士不断的物质经济帮助下,博士毕业后在上海市东方医院肛肠科获得了稳定的工作,拥有了较高的经济来源,同时背着C女士另找了女朋友。



5、2020年5月26日,C女士提出要带着他们的儿子回上海与张振宇结婚时,张振宇告知C女士“与你结婚从来不在我的人生计划中”并从此断绝与C女士联系,导致C女士受不住突然被抛弃的打击而自杀,虽被救回但陷于长时间昏迷和落下很多严重的后遗症,现已失去工作能力且需要经常入院救治。张振宇在C女士长时间昏迷期间不但对他的亲生子张宸祎(大宝)不管不顾,还拉黑了与C女士及其家人的所有联系方式,彻底抛弃了C女士和他们的亲生儿子。在C女士因长期昏迷没有行为能力时,澳洲政府需要孩子的父亲提供身份证明才能给予他们孩子的身份,否则就会被认定为孤儿,而此时张振宇竟连身份证明都不愿提供。



6、C女士提供银行流水账单及经过公证的微博、微信及电邮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张振宇,要求张振宇返还恋爱期间C女士给他及他的家人的所有转账汇款,庭审中张振宇辩称C女士给他及他的家人的所有汇款都是无条件赠与所以不愿返还,张振宇未能提供还款证据或任何赠与协议。令C女士不解的是,一审法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C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中带有明显偏见甚至是歧视性语言去评价C女士,一审认为:“原告(C女士)之所以会向被告(张振宇)及其家人汇款,主要系老年原告基于自己对两性情感,性欲渴望,觊觎被告青春年少,未经人事,为使对方顺其心意满足己欲,遂以金钱为手段并最终得手”,C女士认为自己与张振宇确定恋爱关系时48岁,不知道一审法官用什么标准判定她属于老年!而张振宇当时是接近28岁的医学博士,张自认在认识C女士前曾恋爱2次,这样的他算“未经人事”吗?!C女士认为她与张振宇恋爱6年并应对方要求为其未婚生子,是出于对张振宇的真爱,恋爱期间向张振宇本人及其家人的每次汇款都是应张振宇的要求及由张振宇提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才汇出的,C女士的汇款留言栏只2次写了“生活费”,其它都只写了“转款”而从未写过“赠与”字样,C女士认为这些转款即使被认定为赠与也应认定为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是她相信了张振宇一直对她的爱和婚姻的承诺,奔着将来与张振宇结婚为目的才会向张振宇及其家人汇款的,而非判决书认为的以金钱为手段向张振宇“买春”。二审判决书写道:“无法得出两人的恋爱存在有违伦理的情形,更不能推导出C女士存在用金钱为手段使张振宇满足己欲的结论,一审法院对C女士及其与张振宇恋爱关系的相关描述及评价,有失客观公允,实属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但C女士更为不解的是,二审法院虽然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对原告C女士的不当评价,也否定了C女士与张振宇是“皮肉交易关系”,但仍维持一审判决而未支持其诉讼请求。C女士认为,即使她向张振宇及其家人的转款被认定为普通赠与,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出现受赠人有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形,赠与是可以被撤销的。作为“受赠人”的张振宇违背爱和婚姻的诺言,移情别恋后突然抛弃“赠与人”C女士及遗弃了她与张振宇之间的儿子张宸祎,导致C女士自杀未遂后落下严重的后遗症而失去工作能力及陷入经济困境,张振宇对C女士母子造成了极大伤害,这正符合《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二、法律人士观点

1.被告未能举证证明C女士给他及他家人的所有汇款都是无条件赠与,也未能举证证明达到《民诉解释》第108条,赠与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性(没有其他可能性)一、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

2.原告确有损失,被告获利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被告只有辩词却没有证据,几十万,凭什么说是原告无条件送被告的!法院程序空转,驳回好判。

3、司法裁判不仅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有理有据,还要做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更要做到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融通法、理、情三者使之有机结合,以体现司法裁判的温度,缓解或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好实质上的正义。

4、在本案中,原告C女士是受害者、弱者。虽然法律从来不袒护弱者,弱者也并非绝对是正义的一方,但这万万不能成为法律不去保护弱者的借口和理由。相反,法律应在必要限度上给予弱者一定的人文关怀,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C女士的诉求

C女士想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振宇返还恋爱期间给他及他的家人的所有转账汇款,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C女士诉讼请求,C女士现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人民法院依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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