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献猛。今天我们继续来聊一聊程序辩护实务当中的管辖问题。平常我们遇到的都是地方的管辖,也就是区域管辖,最近呢,接了一个我认为是属于专门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但是地方检察院去管辖了,那我们来提一提啊,今天就讲一讲这样的案件。我们知道公安机关的民警涉嫌职务犯罪的,比如滥用职权,比如徇私枉法,比如玩忽职守,这种罪名的职务犯罪的侦查的管辖权是在于哪里呢?是在于检察院。那如果是地方性的公安民警涉嫌这些罪名,那就由地方性的检察院管辖,但是如果涉及到是铁路运输部门的公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那么管辖权应当是由铁路运输检察院来管辖,而不应当由地方检察院管辖,这个就是地方管辖跟专属管辖的问题。我谈到的这个案件呢,涉案民警是铁路公安干警,原本他涉及的罪名呢是徇私枉法,原本是应当由铁路运输检察院来管辖的,但是地方检察院却是强行的管辖。你地方性的检察院要行使管辖权,一定要层层报批,报到地方检察院以及专门检察院的共同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由上面的共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才能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应当由地方人民检察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省级的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市级的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基层的人民检察院来行使管辖权。啊。这个时候地方的检察院才有权对这个案件立案侦查,行使侦查权。今天针对这个专门管辖的,也就是说特殊的管辖呢?来聊一聊这个情形。就讲到这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