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民情
营造诚信诉讼氛围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2-08-04 来源: 人民法律维权网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第4条载明:推动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近日,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义平向媒体反映: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三公司)起诉华彤公司,请求返还货款4064295.64元并赔偿4737559.72元,一审山东省寿光市法院支持了华彤公司的抗辩主张,驳回诉讼请求;山东电建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同样支持了华彤公司的抗辩主张,维持原判。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私刻华彤公司公章,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导致华彤公司所有账户被查封一年之久,千万资金入账却无法履行采购合同,给华彤公司造成近6000万不良贷款,几亿的招投标项目无法参与招投标,经第三方审计,给华彤公司造成几千万元损失,损害了华彤公司的信誉、声誉,导致了华彤公司经营异常,严重侵害了华彤公司的合法权益。华彤公司依法向相关司法部门举报其涉嫌违法违规,同时,诉讼山东电建三公司,主张赔偿,但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已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请求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以维护华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的事实和经过

山东电建三公司因承接案外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寿光电厂(以下简称寿光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需要,向华彤公司采购铝合金电缆桥架及电缆桥架竖井产品,双方商定以共同确认的产品各规格型号单件称重标准为基础计算产品的总重量(吨位),产品按吨计价,价款合计15145100元。2014年12月,山东电建三公司、寿光电厂、华彤公司三方签订《铝合金电缆桥架采购合同》,约定了几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华彤公司按约供货,山东电建三公司分别予以现场称重。截止2016年4月,山东电建三公司委托寿光电厂付款10330051元,未付款480万余元。华彤公司多次催要,山东电建三公司拖欠不付。2017年,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私刻假公章,涉嫌虚假、恶意诉讼华彤公司。


图解:上图表在寿光市法院档案室查询所得,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制作了虚假数据并在表上加盖“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假公章。

 

图解:上左图公章系华彤公司原登记备案公章;上右图为华彤公司向公关机关举报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涉嫌伪造印章罪,寿光市公安局张建桥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

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用伪造华彤公司原公司名称“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在其自制的桥架称重统计表上加盖。华彤公司系2014年7月15日由原“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而来,涉案合同是2014年12月才由华彤公司与山东电建三公司签订后加盖印章,且原“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章系椭圆形形状,非山东电建三公司伪造的圆形公章。华彤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山东省寿光县公安局报案,寿光县公安局张建桥派出所受案,受理案号(寿公(建)受案字(2019)00029号)。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为了达到其不付或抵销货款的目的,精心策划,采取伪造公章、伪造数据等涉嫌违法手段起诉华彤公司。经山东省寿光市法院、潍坊市中院的审理,将山东电建三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华彤公司的抗辩主张,判决驳回了山东电建三公司诉讼请求,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

 

山东电建三公司诉讼华彤公司一审二审均败诉,上图为一审部分判决书。

山东电建三公司败诉后,给华彤公司造成社会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华彤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司法部门举报、上诉并主张损害赔偿,分别被一审、二审、再审驳回诉讼请求,华彤公司不服,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二、华彤公司代理律师意见

1、山东电建三公司为了达到其不付或抵销货款的目的,采取伪造公章、虚假诉讼等违法手段,精心策划,已涉嫌刑事犯罪,原审对此未予处理,也未移交公安机关予以侦查,程序不当。

2、原审对山东电建三公司滥用诉权于2017年2月28日就结欠华彤公司货款之事实视而不见,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诉讼华彤公司返还货款4064295.64元,赔偿损失4737559.72元,合计8801855.36元,诉讼的同时申请保全华彤公司五家开户银行账户存款8801855.36元,并保全了华彤公司房产两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一宗,不动产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山东电建三公司系国有公司,支付货款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可能如其恶意诉讼诉状中所称华彤公司当时已超支付货款406万余元,损失赔偿470万余元更是荒唐。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属于恶意诉讼,严重侵权。

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本案中山东电建三公司的诉讼意图明显,为故意赖账行为。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山东电建三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不仅重复、远超过诉讼标的查封华彤公司的资产,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华彤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害结果与山东电建三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山东电建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华彤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一是银行账户被查封造成利息损失问题,因华彤公司三个银行资金被冻结10个月(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2月11日),影响华彤公司资金周转,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440093元。二是关于间接损失:包括华彤公司因账户被保全,不能参加招投标,银行信誉降低,不能贷款,合同不能签订造成的损失,合理的代理费用等均符合规定。

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缺乏适当性,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10期,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案例。

三、华彤公司的诉求

1、山东电建三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伪造公章、涉嫌虚假诉讼等手段,已涉嫌刑事犯罪。华彤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山东省寿光县公安局进行报案,寿光县公安局张建桥派出所已受案,受理案号(寿公(建)受案字(2019)00029号),请求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将相关责任人员绳之以法。

2、山东电建三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给华彤公司造成社会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华彤公司依法诉讼山东电建三公司并主张损害赔偿,但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恳请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3、华彤公司依法诉讼山东电建三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但一审二审再审均未得到支持,华彤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义平及其聘请的律师团队,均不能理解,质疑有保护伞干预,请求上级相关部门、领导介入调查,以司法之力,护航民企。



最新资讯
媒体聚焦
视频专栏
法治中国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管  | 本站网址 www.rmwqw.cn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截图、镜像或连接,违者必究! 中国互联网服务自律公约
Copyright © 2022人民法律维权网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6096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