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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论坛举办
2024-11-30 来源: 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婧 11月29日,“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论坛在贵州省贵阳市举办,该论坛作为国家版权局第八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的分论坛之一,旨在厘清关于广播组织权的相关争议,凝聚对广播组织权的共识,促进广电产业和版权产业的创新发展。

广播组织权涉及广播组织、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传播受众等多方的利益平衡,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引发了广泛讨论。现行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延及互联网,使广播组织能够据此制止日益严重的通过网络盗播广播电视节目的侵权行为。但是,有关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权利性质及权利内容、广播组织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等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仍需凝聚共识。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国际事务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胡萍在致辞中强调,国家版权局将党中央的重大部署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版权领域的各项改革。广电行业应深入研究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机制。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副会长王效杰在致辞中表示,融媒体时代的到来为广播电视版权保护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她期待本次论坛能够围绕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路径进行深入交流,共同推动广电视听行业版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版权委员会会长张海鸽在致辞中指出,技术变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重塑广电行业的生存业态,委员会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调作用,使版权保护工作更好护航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会上,法官、学者、行业代表纷纷发言,从产业实践、司法保护等不同角度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于广播组织权的权利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厘清了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基于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享有的、作为邻接权人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陶乾分析了广播组织权是具有独立性的财产权,并提出了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的方向;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丛立先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重点讨论了广播组织权是禁止权还是许可权,均认为广播组织权具有许可权能。

关于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客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通过具体司法案例明晰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全部电视节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李自柱与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导师苏志甫也对广播组织权利客体为广播组织播放的全部电视节目进行了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则深入分析了广播组织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

对于实务发展层面,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杨晔指出,频道版权费已经成为各级广播电视台的重要收入,但是频道版权侵权仍然严重;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鸣强调版权保护是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版权保护力度尚有大幅提高空间。

论坛还设置了以“审视与洞见:广播组织权司法保护新问题”为主题的圆桌会议环节。法治网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幸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张军强、上海广播电视台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姚岚秋、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陈涛、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才林6名嘉宾在圆桌会议中进一步结合审判、律师、产业实务,讨论了广播组织权许可权能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用场景,并分析了相关维权实务问题。

论坛研讨的成果有利于各方重视在网络化、数字化的背景下,广播电视版权保护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回归到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来理解广播组织权,对其权利性质、权利客体、权利范畴等达成更广泛的共识,有望给广电产业的创新发展带来新契机,更好地形成通过版权保护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格局。

本次论坛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版权委员会主办,该委员会秘书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主持了论坛。来自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全国多家省市级广播电视台、企业单位的会员代表及特邀版权领域的资深法官、学者和律师近200人参加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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