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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人民法院裁判思维
2025-09-0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司法者必须面对和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司法者必须面对和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马克思的正义观将与一个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同时深思这种正义的有限性,追寻面向理想社会的高阶正义,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司法人员要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这一要求开展工作,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接受裁判结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与“三个效果”相对应,司法裁判中存在着政治引领思维、利益衡量思维和穿透式思维三种思维模式。

  “三个效果”中,政治效果是前提和根本,脱离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要确保政治效果,司法者必须具有政治引领思维。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政治性是第一位的属性。法官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完成新时代党的政治使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时刻与党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意识”中,看齐意识要求我们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司法审判工作同样如此,司法理念、裁判思路要围绕当前阶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偏移。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推发展,法律是治国重器,政法机关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始终以谋大局、抓大事为己任的担当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律效果需要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和效应。

  要确保法律效果,司法者必须具有利益衡量思维。利益衡量思维有不同的具体适用场景。一是不同法益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时。如果法律未对某些利益冲突之情形作出安排,或者是某些两两冲突之利益受到法律相当程度的保护,那么这种利益冲突就属于法律规则无法自行消解的情形,需要法官进行利益的权衡和取舍。二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模糊不清时。此类情形又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涉及法律原则、一般条款或者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时,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和不确定条款的价值补充,以选择最合理的准则解决利益冲突。其二,涉及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出现多解或者复数解释时,法官需要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加以取舍,从而选择最合理的解释。其三,涉及法律漏洞或空白时,法官要在充分查明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借助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三是案件事实已经无法全部查明时。司法裁判中,由于案件关键物证的灭失、科技检测手段无法达到等原因,使得很多案件成为无法确证的“罗生门”。此时,法官只能以举证规则、诉讼证明标准为基础,综合运用利益衡量思维作出最终判断。四是当事人诉讼能力严重失衡时。比如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其主动作出的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承担单方举证责任。以上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倒置,正是基于劳资、民“官”之间身份地位、举证能力的“鸿沟”,而在立法和司法上作出的“填平”。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司法审判必须考虑对社会所产生的效果,接受社会的检验。同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又对社会的价值取向起到引导、反制的作用。

  要确保社会效果,司法者必须具有穿透式思维。对于诉讼主体的穿透来说,要深入群众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走访,除了对书证进行形式审查,更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举止甚至衣着、表情进行“望闻问切”。在法律关系的穿透上,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是对融资性循环贸易的识别,法官通过运用穿透式思维,适用职权主义对诉讼外的相关交易、单据涉及的货物实际流转、当事人的盈利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追踪,探求案件的本质和真相。在法律适用的穿透上,一般来说法律适用的位阶为规则优先于原则,无规则才可以适用原则来进行填补,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但在特定个案中,如果法律规则的适用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相悖,且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应穿透规则直接适用原则。在诉讼程序的穿透上,应当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目标,充分发挥职权主义与法官释明权,尽量弥合诉讼程序的专业性与当事人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之间的矛盾,减少当事人讼累。

  政治引领思维、利益衡量思维、穿透式思维,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实践意义。首先,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政治引领思维要求司法裁判始终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同频共振,确保司法工作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和人民根本利益。这不仅能保障裁判的正确方向,更能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由衷信任和广泛认同,筑牢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其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利益衡量思维引导法官在多元诉求中精准把握核心矛盾,寻求最优解;穿透式思维则要求法官透过现象洞察纠纷实质,全面查清案情,精准适用法律,避免“程序空转”,实现“案结事了”。二者的结合运用,能够实质性化解矛盾,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修复受损关系,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最后,有助于提升司法治理现代化水平。政治引领思维确保司法治理方向正确,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契合。利益衡量思维促进裁判方法和结果更加精细、科学,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穿透式思维则推动司法活动由表及里、由形式到实质,提升裁判的精准度和权威性。

  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通过政治引领、利益衡量和穿透式思维,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以“行百里者半九十”的坚韧执着,一张蓝图绘到底,做深做实司法工作,守护司法的灵魂与生命,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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