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旨在强化各部门间协作,共同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资的高质量发展。该意见聚焦于稳定外贸、外资,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与对外投资,以及融资支持、风险防范与服务优化等核心领域,提出了五大方面共计十一项具体措施。强调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的防控,确保安全底线。
2024年8月10日上午,北京举行了一场法律论证会,与会的法律专家认为,跨境贸易需要小心谨慎,稍不留神可能就会引火烧身,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会专家还就“陈娟与美瑞其公司民事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下简称“陈娟案”)举行了法律论证,最终得出一致结论,本案在程序适用上存在严重违法,并且在实体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20年前开始把货卖到境外
我国是最大的全球制造业工厂,各种小商品礼品已经销往全球,走在大洋彼岸很容易就能够看到“made in China”的字样。而大量的商品和礼品也因其物美价廉早已占据了国外的零售市场。就是这样一个将这些玩具和礼品卖到国外的商人,因为此事面临从天而降的债务缠身。
从2003年开始,陈娟就涉足这个行业,她发现将这些礼品等商品卖到国际上是一个好买卖,在很短的时间内她就已经开始盈利。2003年底,陈娟租了深圳南山区海岸明珠小区E栋19A作为办公室,开始了个人奋斗的贸易之路。2004年陈娟从各种展会、阿里巴巴等收集资料,购买很多新奇玩具和圣诞小礼品,将报价和样品快递给各国贸易商。
2005年,陈娟凑够首付购买了自己的写字楼(深圳海岸大厦东座)。此期间陈娟认识了新西兰人杰森,两人展开合作,一起赚钱的同时也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基于有经商头脑的陈娟和杰森,一起开始将货物卖给美瑞其公司。陈娟通常先收美瑞其公司30%的订金,再去安排生产,产品经美瑞其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验货后再向总公司发货,60天后支付陈娟订单70%的余额款。
陈娟和杰森与美瑞其公司的合作是长期的、松散的、互助的,为了给美瑞其公司运转提供方便,陈娟甚至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美瑞其公司使用。直到2012年,杰森因为一些临时增加的霸王条款订单与美瑞其公司产生纠纷。也就是从2012年发生矛盾开始,陈娟和杰森不再与美瑞其公司有贸易往来。
2013年8月,陈娟持有旅游签证前往新西兰旅游,而令其想不到的是,美瑞其公司CEO提摩西雇佣了几个私家侦探跟踪、尾随她长达15天。一天傍晚在陈娟的住处一群黑衣人砸门而入,恐吓并辱骂陈娟,正当陈娟惊恐慌乱之际,只见CEO提摩西慢慢的从后面进来,提摩西恐吓道:如不接受新增的霸王条款就让陈娟坐牢。陈娟告诉他们:自己是中国公民,如果违法请到中国拨打110报警,并且告诉对方自己在国内的居住地址就是身份证上的地址。迫于恐惧,陈娟第二天返回了国内。
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美瑞其公司作为原告在新西兰提起诉讼,被告为杰森。而在2015年7月,杰森一审胜诉后由于律师费昂贵(以小时计费),已经支付了几百万人民币律师费的杰森,不再委托其律师代理案件。
2015年10月的二审期间,陈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新西兰法院被追加为第二被告,而且整个案件陈娟和杰森都是缺席。据称新西兰法院审理案件使用的是“推定信托”审理模式,也就是说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假设推定,法庭盲目采信美瑞其公司提摩西的说法,支持了提摩西的诉求,最终判决陈娟一方支付金额1579万美元,高达一亿多元人民币。对此完全不知情的陈娟觉得自己受到了无妄之灾。2016年,新西兰法院判决生效,执行了杰森和陈娟新西兰和香港包括多处房产的财产大约1600万人民币。
案件从大洋彼岸打到本国
2016年11月3日,新西兰的同一个案件重复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号2016粤0391民初2125号,此案件主张陈娟是供应商,美瑞其公司没有收到陈娟的货物,要求返还货物贷款502万美金。2017年4月4日庭前会议,在陈娟提供的证据面前,当法官向美瑞其公司的律师章剑舟、章男轩求证,美瑞其公司是否收到货物?两位律师吞吞吐吐承认收到过货物,郭成法官在庭审中怒斥美瑞其公司是恶意占用中国的司法资源。
“但是,此案件不久后,突然变成了院长闻长智直接审理,而美瑞其公司的后续聘用律师也变成了前海法院的特聘调解员罗志强。”陈娟对此感到蹊跷:“事实上,自从审判长和律师换人后,美瑞其公司就开始反败为胜了。”
2017年4月15日,陈娟整理的所有出货证据,实名提交给深圳税务局,举报美瑞其深圳公司偷税漏税,此前美瑞其深圳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是零申报纳税,一直是假亏损。在此压力下,2020年4月21日,深圳税务稽查局处罚美瑞其公司人民币2000元。不久,提摩西注销了美瑞其深圳公司。
2018年,美瑞其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承认执行新西兰法院的判决。深圳中院驳回其请求,表述为新西兰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无效。当年10月9日,前海法院闻院长出中止审理裁定书2016粤0391民初2125号。
2020年8月21日 ,前海法院闻院长恢复审理案件2016粤0391民初2125号。2020年8月,陈娟律师接到前海法院电话,要求陈娟撤诉,法院给出的所谓理由是审理时效太长。当时,法院对陈娟说,美瑞其对于未收到货款的案件已经撤诉了,而且2016年的案件审理时限过长,如今都到2020年了,那么她的反诉也就不用再诉了,请陈娟撤诉。8月31日,前海法院闻长智院长亲自作出撤诉裁定书。
至此,双方撤诉。陈娟以为此事了结了,没想到就在同一时间,美瑞其公司再次起诉陈娟,前海法院予以立案2020粤0391民初9612号,立案理由是侵权责任,但是,陈娟认为美瑞其公司提供的资料根本不具备立案条件。
事件陷入一团乱麻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9日,新案件(2020粤0391民初9612号)和旧案号(2016粤 0391民初2125号)主张标的金额一模一样,还是502万美金,但是美瑞其公司不再主张陈娟欠货款502万美金,而是主张陈娟是美瑞其深圳公司员工,说陈娟是吃回扣502万美金。但是,美瑞其公司前后两个502万美金的案子所提供的立案证据也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陈娟的律师在2020年12月16日,才得知立案消息,整整延迟了两个月零7天。
此间,法学界人士表示,此案在一审法院没有合法授权材料的情况下,受理本案一审立案。2020年9月、10月及11月,章剑舟、章男轩律师作为美瑞其公司的代理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查封中国公民陈娟的房产是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9日,前海法院刊登公告通知书,通知书写被告陈娟和杰森无法送达( 前海法院安排2021年2月3日16点10分的庭审,传票时间是2020年11月10日)。据陈娟称,在此事情经历的十余年里从未更换过律师,根本不存在无法送达的情况。这个案件中的原告美瑞其的受理费是从旧的案件转过来的。
陈娟认为,美瑞其公司通过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理应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完成相关进出口交易,但由于当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层面的欠缺,其采取相关手段,通过与陈娟的合作明确告知陈娟以美瑞其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在利用陈娟的中国居民身份赚取利润之后,反手以陈娟为其员工为由起诉陈娟。
美瑞其公司向陈娟主张权利,依据仅有总裁提摩西及执行副总裁普里莫的证人证言,该两人为美瑞其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而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美瑞其公司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提摩西及普里莫作为美瑞其公司的执行总裁及执行副总裁,与陈娟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不予采信。
而反过来看,陈娟出示的两份证人证言,分别是美瑞其深圳公司质检员梁天寿和公司船务(负责订单发货到海外)邓冲的书面证言,却都被前海法院拒绝采信。
2021年9月27日,美瑞其公司正式公布的新代理人罗志强、赵家琪参加庭审。美瑞其公司上诉状补充说明,代理律师罗志强签名的日期是2021年6月24日,也就是说前海法院有3个月零3天的时间都没有把美瑞其公司的新资料提交给陈娟,竟然在庭审中由法官助理当庭递交给陈娟。开庭过程中美瑞其CEO提摩西一直满口脏话,骂骂咧咧,迫使当庭法官先后六次要求他注意礼貌用词。
2021年12-2022年5月,陈娟和杰森的律师一直追问前海法院什么时候出判决?前海法院一直回答説:快了,正在写判决。之前还说2022年春节前出判决,没有想到一直等到了2022年9月27日才收到判决。至此陈娟背负了122万美元的债务,然而判决书显示的日期却是2022年6月30日,判决书送达整整花了三个月的时间?更有问题的是2022年9月初,陈娟的律师陈志超还接到了法院要求补资料的电话。
2024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给出二审判决(2022粤03民终33160号),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眼下,陈娟对此案申请再审。陈娟提出,美瑞其公司要求陈娟和杰森返还502万美元并向其支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陈娟和杰森作为美瑞其公司的供应商,不存在侵权行为、未损害被上诉人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上诉人损害其权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1123826.34美元并支付利息、判决杰森返还1982002.02元并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美瑞其公司严重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让陈娟自证,并通过“自证”推理作出错误判决,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陈娟的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证据》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及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案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称其于2012年开始怀疑两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其应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即应于2014年之前提起诉讼。
法学专家答疑解惑
2024年8月10日上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某会议室,正在为此召开民事法律专家论证会,笔者在现场看到,出席的与会专家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的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杨立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兼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的张卫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杜新丽。这些法律界专家经过深入研究后一致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首先,本案在程序适用上存在严重违法。第一,本案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二审法官曾参与审理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二审中审判组织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从立法目的方面讲,该条款是基于对公正审判的追求,避免因审判人员的先前参与影响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本案中,陈娟及杰森不服一审,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粤03民终33160号案件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梁乐乐,审判员许海锚、审判员李怡(见2024年6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33160号民事判决书)。然而,2018年8月8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出具的(2018)粤03民初420号一案传票显示,该案中美瑞其集团公司要求执行新西兰高等法院判决,传票中所体现的合议庭成员为梁乐乐、赵雪琳、朱萍。(2018)粤03民初420号案件与(2022)粤03民终33160号案件具有同一性,参与过前一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梁乐乐法官却先后参与了以上两个案件。由此表明,本案中梁乐乐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的审判组织不合法。
第二,本案中美瑞其公司的四位代理人存在代理权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可见,外国企业在我国参与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认证”属于法定要求,缺一不可。本案一审中,美瑞其公司所谓的代理人章剑舟未经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认证程序便行使了代理行为,其在法律上并未取得代理人资格。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未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核,在章剑舟没有合法代理资格的条件下,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本案一审立案,随后经章剑舟申请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查封陈娟房产,可见,以上行为都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同时,美瑞其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才取得主体认证材料、代理人罗志强、赵家琪于2021年12月15日才取得授权认证材料,代理人并非办理立案及保全手续的章剑舟及章男轩;罗志强、赵家琪在没有取得认证授权的情况下,参与了前期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6日四次庭审,一审法院程序明显违法。美瑞其公司的主体证明材料于2021年6月3日获得当地政府的公证,于2021年12月15日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某地总领事馆的认证。同时,一审法院对陈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显然违法,严重损害了陈娟的合法权益。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对此未予以纠正,原审判决应当依法撤销。
另外,基于本案同一事实的案件已由新西兰高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且该判决所涉款项已被部分执行,不应当重复受理。
论证会指出的第二个方面意见是,本案在实体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首先,陈娟与美瑞其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其中,认定劳动关系存在需要客观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美瑞其集团公司未能提供其与陈娟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陈娟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由此认定陈娟与美瑞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与会专家们还指出,法院据以认定陈娟与美瑞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成立:(1)美瑞其集团公司在此前曾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理由为没有收到、货物,从买受方与供应商的角度看,美瑞其公司一直以供应商身份对待陈娟而非员工身份。(2)陈娟自2001年3月至2003年11月的社会保险均由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彭年酒店和深圳威尼斯酒店缴纳,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月迄今由个人缴纳。(3)美瑞其公司于2012年10月4日与其深圳所有员工签署了终止雇佣合约,并给予相应解聘赔偿薪资,但陈娟并没有签署该文件也未得到赔偿。
其次,举证责任分配不明与法院酌情计算损失错误。陈娟与美瑞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陈娟不是其公司员工,由此就不可能存在陈娟操作工厂报价骗取公司资金、收取回扣等所谓诈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要证明美瑞其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应由美瑞其公司举证,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由此法院即以陈娟关于“原告采购商品时将供应商的利润压缩至不超过15%”的陈述,酌情按照货款10%的比例计算损失显失公允。
另外,一审、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事实依据,陈娟和杰森的判决金额应该由证据事实来判定,不能用推理计算,证明责任在美瑞其公司,且判决内容需明确区分陈娟和杰森具体的数额,不能简单表述为共同承担。
作者:何正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