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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村干部被控寻衅滋事获刑,申诉称系民事纠纷已妥善解决,请求再审还清白
2026-01-12 来源: 公众号-三湘风采 掌上人物

     近日,一份由基层党员、前村支书黄光明提交的申诉材料引发关注。材料称,其因两起早已妥善解决的普通民事纠纷,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已于2022329日执行完毕。黄光明坚称自己无罪,现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其无罪。

申诉核心:两起旧事被指为罪,实为已了结的民事纠纷 

    据申诉材料所述,本案认定的“犯罪行为”实为两起多年前发生且已解决的普通纠纷。

    第一起事件发生于20068。当时,因村级公路建设涉及借款偿还及后续维修需要,黄光明在公路通行时收取相关费用,与村民彭再生及其弟媳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事件发生后,黄光明积极承担责任,于2006913日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了5万元赔偿款,双方纠纷就此了结。黄光明指出,截至一审判决时,该事件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应再作为定罪依据。

‌    第二起事件发生于200911。黄光明的母亲严桂英与邻居颜细容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过程中无人受伤,仅劝架的黄光明兄弟黄光恒不慎被误伤。事后,黄光恒明确表示无矛盾,并于2021715日出具了谅解书。黄光明认为,此事属于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的普通邻里纠纷,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

当事人辩白:收费为公益,履职却遭误判

    黄光明在申诉中强调,其担任村支书期间推动的村级公路建设是一项利民工程,曾获涟源市领导公开表彰。当时收取费用是为了偿还建设借款及保障后续维修,出于公共事业需求,并非刑法所规定的“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作为一名党员和基层工作者,其始终秉持公心,服务群众,并无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法律依据:指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未达定罪标准

      申诉材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指出,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法定要件。黄光明认为,其所涉两件事项,一者已过追诉时效且早已赔偿了结,二者属邻里琐事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获谅解,均未达到上述定罪标准。原审判决仅凭此定罪,存在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违背了该罪名的立法本意,也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基层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申诉诉求:请求再审,维护司法公信力

      黄光明在申诉结尾表示,基层工作者在一线工作中难免遇到各种纠纷,但这不应成为被错误定罪的理由。他坚信司法公正,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查清事实,纠正错判,依法改判其无罪,以还其个人清白,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信力,让广大基层工作者能安心履职。

(注:本报道基于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材料整理,案件具体事实与法律认定需以司法机关审查裁判为准,将持继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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