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许某等人共同赔偿龚某9000余元。
龚某的母亲以龚某的名义与某教培机构签订英语培训协议一份,约定某教培机构为龚某提供共计408课时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3万余元。某教培机构为龚某培训了308课时后于2022年注销,许某等人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龚某认为,许某等人未将某教培机构注销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导致其未及时申报而未获清偿,要求许某等人退还剩余培训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许某等人辩称,某教培机构已合法注销,服务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已由某公司承接,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请求应向某公司主张,而非向其个人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教培机构未依约对龚某进行培训,构成违约,且已注销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该培训合同应予解除。某教培机构应退还剩余培训费。许某等人作为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做好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龚某未获清偿,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许某等人辩称的培训合同的权利义务被他人承接而应向他人主张权利的意见,由于作为债权人的龚某对该债务转让未予认可,故对龚某不发生效力,遂判决许某等人共同赔偿龚某9000余元。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不少培训机构常常以折扣优惠等手段诱导消费者一次性交纳大量预付培训费购买大量课程,后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预付的培训费很难追讨。法官提醒,应谨慎预缴培训费用,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并注意留存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以便维权。而对于培训机构而言,应恪守契约精神,如确因经营困难需要注销机构,也应及时退赔学生未消费的培训费,依法清算后注销,为教育培训行业树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