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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2-07-29 来源: 立法学研究

“新时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2年7月23日 下午

2022年7月23日下午,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新时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许安标等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和法治实务部门的30余位专家学者云端相聚、线上交流。会议全程进行了网上直播,有2800多人参会。

本次会议有五项主要议程。在开幕致辞和主旨报告之后,分为 “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原创性贡献”、“构建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立法法》修改的内容与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回顾与展望”四个单元进行专题研讨。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冯玉军和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兆波共同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黄文艺教授致开幕辞。他对专题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感谢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的倾力参与。他提出当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不断深化的四个趋势:一是从总体性研究走向分领域研究,二是从宣介式研究进入学理式研究,三是从一般性阐释研究深入到原创性贡献研究,四是从解读性研究走向应用性研究。他还对业已形成的两大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方阵(中国法学会系统和高校系统)的相关工作做了简要说明。最后,他简要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课程的情况,热烈欢迎与会专家学者对法学院工作加以指导。

许安标会长作了主旨发言,从命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角度逐一对四个研讨主题做了评述。主题一“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原创性贡献” ,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指导性强,回答了新时代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的根本性问题。从事立法实务工作和立法学研究工作的同志,都要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比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立法提出的要求非常高、也是非常有针对性的,对立法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指明了立法的方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指明了提高立法质量的路径;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的进程中完善法治,深刻回答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立法要鲜明的体现道德导向;等等。主题二“构建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性很强。立法实践在发展,提出了很多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研究阐述的课题,比如法律体系的完善,除了编纂法典以外,还有哪样的路径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化体系化。关于立法层级,这些年立法实践中产生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浦东新区法规”、“监察法规”等新立法形式,亟待理论解答和研究阐述。再如各种地方协同立法的形式效果,以及流域性立法和原有按领域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也值得研究和探讨。主题三“《立法法》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经过七年多的实践发展,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把立法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效、新成果,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在立法法上反映和体现出来。这些年来立法工作成效很大、发展很快、成果很丰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形成了有效的立法工作格局,就是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形成立法工作的合力,推进各项立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题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回顾与展望”。我国立法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具体表现是长远有目标、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每月有安排,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推进。完善法律体系的工作效率、推进速度都是非常高、非常快的。本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监察法、外商投资法、《民法典》、《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多部有重大影响法律,五年规划的实施效果非常好,完成率很高。许安标会长最后指出,四个主题非常有价值、有意义,希望与会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理论联系实际,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立法事业发展。

会议第一单元 “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原创性贡献”,有九位专家参加研讨。

立法学研究会原常务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沈国明以《人大主导立法与立法中的协商民主》为题进行发言。他强调人大主导立法的提出具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并着重阐述了以下三点,一是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需要依照《宪法》与《宪法》相关法准确定位人大职能;二是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必要对立法工作指导思想的误读进行纠偏。三是有必要对一些立法工作中的错误做法进行纠偏。

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法论》为题进行发言。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和报告中阐释了新时代立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力的引领和推动了新时代立法的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习近平立法思想形成的历史脉络继承和创新,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立法论的显著特征。二是习近平立法论的一般理论,即良法善治,良法善治是加强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三是习近平立法论的具体理论,包含制度与建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观被法律化制度化,引领立法具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习近平总书记立法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先进性、引领性,实践没有止境,相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展现出更强大的力量。

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丁祖年发言指出,梳理和学习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对立法工作的论述和实践,对于我们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具有重要价值:他对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必要性与路径作了深刻阐述,强调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障;他率先提出立法要从偏重政府部门力量向主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转变,以解决政府主导产生的部门利益倾向;他提出要遵循生产力发展规律,努力使制定的法规既代表和体现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前进方向,又与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现实的社会发展相适应;他指出要坚决摒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之上;他深刻揭示了特色管用是地方立法的价值和活力所在,并提出了一系列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措施;他阐明了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甚至保守性,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还要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发展需要。

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强调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思考和谋划立法工作,形成了一套全面、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一科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关于立法的根本原则,强调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关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强调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关于立法的功能定位,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关于立法的总体布局,强调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于立法的重点任务,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关于立法的指导方针,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关于立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等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法理论,体系完备、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现了政治性、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的有机统一;对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进行学术化表达、学理化凝练、体系化建构,既是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维度,也是构建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最重要理论资源和本土资源。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教授从立法学范畴的视角进行深入阐释。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如何引入和体现在立法学的学科、学术以及课程体系,他认为,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一系列的重要论述,在立法学范畴上做出了原创性的思想贡献、理论贡献。首先,充实、更新了“立法”这一立法学基石范畴的内涵,赋予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意蕴。其次,创造性提出、明确若干重要的立法学范畴,强化了立法学范畴内涵与外延相统一、科学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严谨性。最后,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宪)立法“三位一体”确立了立法学体系的崭新架构。立法学的时代任务,就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立法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学理化、学科化。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四个方面阐述了原创性贡献。本体论的角度上,是要解决什么问题。立法的定位上,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其中包含三个关键词:政治活动、党的事业、国家事业。认识论的角度上,指如何认识立法或者立法是如何被我们所认知的,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描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促善治、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方法论的角度上,总书记强调四点,一是规律性目的性相统一, 二是重点论和两点论相统一,三是破立并举、统筹立、改、废、释、纂五个方面。从价值论的角度上,包含三个要点,一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福认为习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原创性贡献体现为“一个价值取向和五大实现路径”。立法工作价值取向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们的制度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应该坚持五大路径: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所有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坚持三个立法原则,包含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两个结合的立法方法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关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改革中完善法治,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易有禄结合习近平立法方法论的主要内容来谈谈其原创性的贡献。第一,关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方面,原创性体现在明确了依法立法首先要依宪立法、强化了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夯实了宪法的社会基础。第二,完善立法体制等方面,原创性体现在强化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突出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加强了对立法权行使的制约。第三,丰富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理清了路径。第四,加强三大领域的立法,习总书记进一步拓展了范围,也指明了三大领域立法方向,明确了其内涵。最后其围绕科学推进法典化进程所做的重要论述,在这方面原创性贡献包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高度概括了《民法典》的编纂经验,深刻揭示了《民法典》的三大特色,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以《立法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合共识》为题进行发言。第一部分是立法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色共识。其旨在凸显执政党与其他社会成员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所确立的共同准则与依据,在实现实施性认同与遵守的引领性思想整合方面,来彰显其“继承性、创新性、人民性与科学性”。进而从整体性与领域性这两个方面,来强化所涉奋斗目标的引领作用。第二部分是立法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共识。其旨在凸显执政党与其他社会成员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所确立的共同准则与依据,在实现执行性认同与遵守的行动性思想整合方面,来彰显其“现实针对性、指导性”。进而从国内新时代方略设定和国际大变局策略规划这两个方面,来强化所涉奋斗目标的行动要素提炼。

第二单元“构建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有七位专家参加研讨。

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杨宗科指出,建构自主的立法知识体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于具体问题、中国特色问题的研究,要形成理论概括、形成新的创新自有知识;二是对整个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理论研究范式进行创新。中国的立法学的研究要从立法法学走向立法治理学,每一个时代的立法理论都是对立法实践的回应。他指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立法法学对于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进入到了新时代,不仅要研究立法体制问题,回答了谁有权立法、按什么程序立法、立什么效力的法,也要研究社会需要什么法、我们形成怎样的立法工作机制才能制定出来良法,才能有力推动善治,把立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作为新时代立法学研究的问题领域,尤其对“十八大”以来在我国的立法理论、立法实践、立法制度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创新要进行科学的概括。

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海南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王崇敏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展望》为题进行发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其制度设计体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改革与法有据、立法先行的法治理念,法律规则分析起来有如下特点:第一,科学性。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原则,依据“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授权,初步完善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规则体系,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细致的规则与有力的保障。第二,先进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立足我国国情,对标世界先进经贸规则,将CPTPP、RCEP等先进规则和世界著名自由贸易港先进立法经验,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规则体系,有序推进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第三,针对性。立足海南实际准确把握海南自贸港建设当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求,推进小切口立法、加强大块头与小快灵之间的逻辑联系。此外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律规范还具有体系性、开放性等特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规则制定展望包括四点,第一,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明晰自由贸易港法律规则体系。第二,进一步明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适用范围。第三,明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适用范围。第四,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提升立法质量。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书记王保民教授以《地方协同立法研究的成果与展望》为题进行发言。一是强调区域协同立法是长期以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立法保障。二是协同立法实践走在了理论前面。三是通过平台和制度建立了很多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比如联席会议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立法规划计划协同机制、重大项目联合攻关机制、法规清理常态化机制、学习交流借鉴机制等等。四是在协同立法项目选择上有各自特色,比如京津冀地区主要是生态环境保护、交通一体化建设、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体的做法包括省级人大牵头其他人参与等。五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协同立法与协同发展立法、共同立法等概念关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协同立法的指导作用发挥问题、地方协同立法机制本身存在的谁立法、立什么、怎么立等规范化问题等。

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刘松山从十个方面讨论了构建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问题。一是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源头在宪法及其实施。二是立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立,取决于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立法内容中的科学体现。三是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要反映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原则、内容、程序、方式方法和智慧艺术。四是要将立法的制度和运转的实际情况,作为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予以介绍。五是要将立法实践中的成功有益的经验,作为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予以构建介绍。六是立法学的理论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又要体现学术自身的特点。七是建议介绍立法活动中的生动案例,披露立法中的矛盾冲突以及解决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而反映立法实际情况。八是要抓住“自主性”这个关键词,科学处理自主与他主、批判与吸收、以我为主与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理论的关系。九是要抓住“知识性”这个关键词,处理好知识性和理论性的关系,既要重视立法学基础理论的探索研究,又不急于追求宏大叙事和理论构建。十是要抓住“体系性”这个关键词。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小妹聚焦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立法保障,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亟需立法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首次提升为统领性的区域发展战略。由此,顺应区域发展和区域社会治理的法治需求,用法治方式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时代的中国区域法治发展,成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命题,也是应有之义。二是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她指出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统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架构。三是以《立法法》修改为契机完善区域协同立法体制机制,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性质、事权范围、法律效力和适用规则。四是配套修改《监督法》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教授以《大国立法的全球效应》为题进行发言。首先提出涉外法治是否属于大国的典型现象。大国之大不仅仅是潜力,也是实力,更是运用实力具体的意愿的体现。近代国际关系史、全球史、近代法治史,有国际法制与涉外法治的典型的“双向运动”。涉外法治是典型的大国现象,因为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大国具有特殊的涉外法治的需要。对于涉外法治最典型的是平台型国家,只有三个国家能够做到:前苏联、美国、未来的中国,平台型国家不仅能够塑造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也可以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制度产品、技术产品、价值改造。此外,他强调了立法的重要地位。传统上总是认为现代法治的中心是法院,可是信息时代尤其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情况下,法院并不是法治的唯一中心,立法仍然是非常的重要规制和治理工具。最后,涉外法治是大国特有的典型现象,大国立法有其特有的场景、原理和特点,大国立法有其特有的立法理论。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以《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我国的立法权完全是按照立法主体的身份地位配置的,立法主体的地位越低,立法权越小,致使地方立法主体享有的立法权不能与其所承担的立法任务相匹配,不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服务地方法治建设以及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功能。我国地方立法权应当在深入分析立法权诸要素及其功能关系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赋予地方立法主体适度的创新空间,使其设定的法律措施或者法律规则能够与其所承担的立法事务相适应。

第三单元 “《立法法》修改的内容与建言”,有七位专家参加研讨。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在发言中指出,启动《立法法》新一轮修改非常必要,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基层立法联系点已成为立法民意直通车,建议增加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二是固化授权立法的经验,建议增加规定授权国家级新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享有一定特别立法权,制定新区法规,在新区范围内实施;三是京津冀三地人大自2015年起不断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立法协同,推动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形成了实质性协同立法的成果,建议在《立法法》中对区域协同立法做出明确规定。他还对实现《立法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时俱进、体现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等提出建议。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对《立法法》的完善提出六个方面的修改建议:一是充分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应当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三是监察法规专章对立法主体、立法依据、立法事项范围、立法程序、监督机制做明确规定。四是拓展丰富立法的类型和形式,进一步完善授权立法制度。五是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机制,在总则中明确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的机制。六是着力强化立法的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对法律的核心性审查机制。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肖金明教授围绕总则内容提出三个方面的修改意见:一是应该明确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到《立法法》的目的条款中。二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法》,使其成为《立法法》原则板块中的重点内容。三是要考虑将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与《立法法》做基本的对应,促进包括备案审查在内的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协调和衔接。

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封丽霞教授分析了《立法法》修改需达成的目标。首先,要把最新的中央表述、最新理论研究的成果纳入到《立法法》中去,使得《立法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点。其次,通过《立法法》的修改要消除现行已有的法律当中不和谐的地方,实现《立法法》与其他法律间的对应衔接。第三,可以在第四章中专门进行设计,规定2015年以来立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立法事物、新的问题、新的比较成熟的新经验。第四,法律的修订需要注入新鲜的血液、新鲜的基因,去除无用的内容,使得《立法法》法律文本获得自身的新陈代谢。此外还要选择好《立法法》修订时机,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人大与政府立法的关系、国内立法和涉外立法的关系等。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周祖成教授建议对《立法法》第三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进行修改,需要平衡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建议对第七条中的国家立法权进行调整,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制定国家法律的机构”。此外,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事项应严控,明确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对于建议补充的内容,他建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作为立法重要的指导思想,对区域协同立法进行规定设计,从制度上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地方法规和省级政府之间的冲突如何裁决的补充性规定,将比较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的法律化、制度化。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兆波建议完善我国立法评估制度体系,增写第三方立法评估。他指出,随着实践的发展,应该创设第三方立法评估的内容进入到《立法法》中。第三方立法评估实践中以中立性、专业性成为了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的一个平台,应该总结经验,进行立法。对于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观点应该就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说明原因。对于第三方立法评估,在立法前、中、后三个阶段第三方应当有查阅权、知情同意权。中立的、科学智囊支撑的第三方参与,可以解决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等问题。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周伟教授以《备案审查请求主体制度的完善》为题进行了与谈。他建议建立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备案审查模式。一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并能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应当赋予其备案审查要求权。二是可以考虑赋予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以备案审查要求权或者请求权。三是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审查了诸多案件,有必要明确与强化立法机关依职权审查地方立法。

第四单元“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回顾与展望”,有七位专家参加研讨。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以《发挥立法规划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题目发言,强调立法的规划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地位,带有综合性和基础性作用,无论是国家的立法规划和地方的立法规划,最终都是为了发挥立法在改革开放、事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周英主任进一步指出,立法工作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其次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一致的原则、坚持紧扣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坚持国家统筹区域立法等。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一级巡视员余德旋以《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 不断健全中国特色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应急管理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适应新体制新形势,着眼加快创建新的法律制度,努力通过立法程序,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已形成“1+5”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和《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在这个体系框架中,《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是基础法、综合法,这下面,又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三个子体系。最终目标,是争取形成门类齐全、协调统一、实用性强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以《加强文化立法,推进文化法治建设》为题目发言,他提出要从文化强国、文化自信角度推动文化立法的发展,加强文化立法的谋划。文化法制研究的领域尚未达成共识,从加强文化法治的角度、包括立法和法治的实施,价值观的认识、法治意识得培养来加强相关方面,回应社会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胡戎恩教授从温州廊桥立法的实际出发,介绍该法在整体保护、营造记忆、管理职责、处罚细则等方面的创新。他指出,当前社会参与立法主要是在立法听政、听取公开征求意见、法律解释条文等方面。但在立法上的决策阶段,社会参与程度并不高,温州作为设区的市能够敞开言路,是用立法实践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民主立法和全过程立法。立法决策权是立法核心的权利,只有拥有真正立法决策权才是真正的全过程的民主立法。从立法决策民主参与、到社会参与、到立法后评估,是一种对社会参与制度的创新、积极有意的探索和实践。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大英华科技公司总经理赵晓海以《感知数据 辅助立法》为题目,从三个方面讲解了法律资源数据的年度变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资源中总趋势逐年上涨,2017年之后更是大幅度增长,在立法征求意见、立法计划等工作单元中呈现的数据也是大幅度增长。北大法宝今后将从新法信息反馈的采集和评估、面向立法舆情的评估与处置、基于语义理解法规条文辅助生成、基于大数据合法合宪的智能审查、面向法治政府建设的智能量化指标、基于辅助进行立法计划和立法建议的人工智能辅助等方面,推动科技在法律中的运用,让法律更加智能。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董念清教授从2020年持续到2021年中美航权的争议出发,就规范对象不平等、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难以找到法律支撑三个角度指出我国航空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四条完善建议,一是要确立内外一体立法理念,二是引入公共利益条款,成为规范运输活动的基本原则。三是推进航空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四是建立航班运力动态调整机制。要把握航空运输特点,制定统一国内外承运人的法律。二是其他国内法也应与时俱进,将维护国家主权的根本利益内化为法律。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副教授于晓虹以《中国立法效率影响因素的再审视——基于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991-2020)的实证分析》为题目呈现出从立法效率角度检视立法过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对数百部法律进行行动者面向、法案的面向、届别的面向三个面向的数据梳理发现:在行动者面向的角度上,全国人大立法对党和国家重点工作有很强的回应性,党和国家的关注程度越高,立法效率也会越高;法案面向的角度中,法案类型、内外部制度环境等都会影响到立法效率。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立法工作已经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对这些实践经验系统性整理和分析是未来人大立法研究不可或缺的部分。

熊文钊副会长主持了会议总结和闭幕环节。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特聘教授肖金明对本次会议进行学术总结。他指出,本次专题研讨会是立足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阐释,尤其是对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做出学理阐释,有利于推进新发展阶段立法学的创新发展。第一、第二专题密切相关,对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提出了新命题,突出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迫切性。第三、第四专题进入实践方面,总结十年来立法实践积累的鲜活经验,阐释理论制度创新、立法制度创新、立法规划等内容。对立法规划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这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下一步立法工作和找到立法学理论需求,不断地建构创新中国立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学科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教授致闭幕辞。他指出,本次专题研讨会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下新时代立法理论与实践开展深度交流,与会者运用法学、哲学、历史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多学科资源,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过程论、实践论等不同研究视角出发,为我们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背景下构建中国立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自主知识体系做出了宝贵的贡献。专家学者们还从调研和实证的研究视角凝练诸多实践智慧,为《立法法》的修订赋予创新思维。过去十年来,立法学研究会始终牵头撰写法学界致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专家建议稿,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围绕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五年规划,各位专家理应再接再厉,展现立法学者的使命担当和敬业精神。

本次专题研讨会获得了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一致认可与赞扬,增进了相关学者和实务界专家的交流,有利于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新时代立法学研究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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