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公司股东组织假冒“专家”宣传售卖有黑发功能的保健品,数月内狂赚近1400万元。然而案件办理过程疑点重重,主犯“咬死”不认另有上线,直到一台空白手机的出现,引起了检察官注意……
近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段某龙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焦某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谢某东、银某超等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专家”看诊
昂贵的黑发产品竟是假冒
2021年初,陆续有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某网络科技公司销售的某洗发水、某黑发饮品等具有养、黑发功能的食品、保健品是虚假宣传。被害人小杨(化名)正是其中之一。
2020年12月,小杨在某网站上看到黑发广告,根据广告指引添加了名为“黑发—某老师”的微信。该“老师”自称是某中医学校毕业,从事养发调理多年的专家,在“老师”的要求下,小杨上传自己头发、舌头的照片以供诊断使用,“老师”看后判断小杨患有疾病,并以治病为由向小杨推荐了一款黑发产品。
“老师”使用话术推销保健品
起初小杨还有些怀疑,但看到“老师”随后发来的一些患者使用同款产品的疗效截图,以及向“老师”购买产品的聊天记录后,小杨便相信了。他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元定金,货到付款200元尾款。为了获得更好的调理效果,小杨半个月后又向其购买了一次黑发产品,一共付款2400元。但使用该产品一个月后,小杨并未发现有任何效果,此时他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向警方报案。而同一时间段,多位和小杨有同样受骗经历的被害人也纷纷向警方报案。
通过侦查,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东、银某超、吴某君等人,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4月2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巧劲破阵
“主犯”原来另有其人
经开福区检察院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东、银某超担任某网络科技公司股东,犯罪嫌疑人吴某君担任该公司销售组D组组长,于2019年开展阿胶、蜂蜜等食品的销售业务,后因该业务利润低,该公司开始推广、销售多种虚假宣称有生黑发、养发功能的食品、保健品(以下称“黑发产品”)等业务,2020年5月以来,通过各类网络平台进行推广,并虚构营业执照、奖牌、专业人士身份和所谓“患者”微信截图,进一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以高价购买该产品。如部分被害人质疑产品无效果,该公司售后部则冒充专业人士要求被害人上传舌苔或发根的照片,谎称用仪器进行检查,告诉被害人患有肾亏或卵巢囊肿等疾病,诱骗被害人再次购买“黑发产品”以骗取财物,2020年5月至12月,仅仅七个月就非法获利近1400万元。谢某东、银某超于2020年9月另成立某健康管理公司,专门用于收取上述款项。
审查到这一步,似乎案情逐渐明了。但承办检察官周洁并不这样认为。她敏锐地发现,根据两名主犯的供述,二人的个人获利与公司获利明显不相匹配,且多笔资金去向、来源不明,两家公司的架构、人事也没有清晰的任命或组成过程。而公安机关只从犯罪嫌疑人谢某东身上搜到一台空白新手机,并无其他证据可深入查证上述疑点。
“主犯之一的谢某,他是晚一天到案的,而且是主动投案。他的主动投案,根据一般公安侦查方式,会扣押他的作案工具,比如说手机,手机里大部分就会存有,比如说公司内部运营的一些情况,或者是指令、执行命令等等。但是这位谢某投案的时候,带的是一台完全的新机。”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周洁说。
创造了近1400万元营收,有售前、售后专职服务组织的公司,其股东手中竟只有一台信息空白的手机?周洁察觉到,本案的主犯或许另有其人,通过梳理全案证据,周洁制发了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就上述疑点开展补充侦查工作。随后,侦查人员进行了细致摸排,获取了大量客观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谢某东、银某超口供始终未被突破。周洁对全案分层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从犯提出了宽缓的量刑建议。同时她认为,现在就是突破谢、银二人心理防线的关键时机。
周洁最后一次前往看守所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告知二人,侦查机关所搜集的证据能够反映出二人在该犯罪团伙中起到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若无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很可能认定二人为主犯,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基础上予以量刑。听闻此事,谢某东、银某超脸色大变,一番纠结后,谢某东终于向民警开口:“其实我们还有个上线叫‘胡哥’。在进看守所前就说好了,只要我们坚决不透露他的事,他保证会为我们请律师带我们出来。”
至此,藏在幕后之人终于从黑暗中显现。周洁立刻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
看似“捞人”
实则幕后主犯断尾求生
2023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焦某康。2023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段某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焦某康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
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胡某系上线公司总经理,指派犯罪嫌疑人焦某康担任上线公司财务总监,犯罪嫌疑人段某龙负责给下线公司(指某网络科技公司、某健康管理公司)供货并监控业务数据,前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谢某康、银某超均是上线公司员工,二人按照胡某示意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但胡某声称与下线公司仅仅是垫资和引流关系,并未参与实际犯罪活动,段某龙也拒不认罪。
开福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陈亚萍对胡某和段某龙涉嫌诈骗罪一事着重开展审查工作。通过核对前案证据,陈亚萍发现犯罪嫌疑人银某超的手机里有数百个群,因信息量庞大,前案案发时侦查人员仅查出与下线公司业务相关证据,是否能这些群里找到“隐身”的胡某?循着这个思路,陈亚萍反复对比相关群聊记录,从中提取数个关键词并与公安机关进一步精确核准,通过全面、密集的取证,2023年6月,一个寂静无声的夏夜里,在办公室伏案已久的陈亚萍终于把笔重重搁下,拨通了民警的电话:“我知道他‘隐身’的方法了。”
在犯罪嫌疑人银某超的手机里,陈亚萍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授意谢某东、银某超销售黑发产品,段某龙要求上述二人提供销售业绩数据的聊天记录,以及上、下线公司员工虚构专业人士身份与顾客聊天和销售明细表等记录。上述信息与物流公司的合同、寄递明细,物流人员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第三方公司的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书等均能相互印证。
段某龙眼见事情败露,终于俯首认罪。根据其供述,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案发前还要求涉案人员跟下线公司撇清关系,给谢某东买了一台新手机,要求谢某东去投案并隐瞒胡某的犯罪事实,让谢某东承担下线公司的全部罪责。这是谢某东的空白手机和拒不认罪一事背后的真相。
开庭前,承办检察官再次来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告知其目前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向其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即使如此,胡某依然坚称自己无罪或最多构成虚假广告罪。陈亚萍认为,被告人胡某、段某龙、焦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开福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上驳辩
以详实证据定罪“零口供”主犯
2024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诉人释法说理并重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被告人胡某仍坚持不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某公司销售黑发产品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最多因参与合作引流涉嫌虚假广告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承办检察官通过举证、质证,明确表示本案系商品交易型诈骗,其销售手法系虚构专家身份、夸大被害人身体问题表现、虚构产品效果等,虚构的事实已经将被害人从对产品本身的关注转移为对被告人公司、专家意见的信任,而非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宣传,且以高出数倍的价格卖出虚构功效的产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明显,其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诈骗行为。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适用和量刑建议。2024年3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段某龙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焦某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