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全南现代公司遭遇司法不公的诉求与反思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法治环境是其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然而,江西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下称“全南现代公司”)、江西朱美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朱美美投资”)在与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胞胎集团”)合作纠纷中遭遇的司法困境,暴露出地方保护主义与程序违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侵蚀。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之际,兹事体大,亟待厘清是非曲直,以正视听。
双胞胎集团:违法事实确凿,漠视法治底线
双胞胎集团作为行业头部企业,长期存在系统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背离法治精神与商业伦理:
环保违法高发。2024年至今,其旗下子公司因污染问题被处罚超20次。例如,黔西南双胞胎猪业公司多次违规排污,化粪池倒塌致污物直排环境;东台双胞胎畜牧公司因未验先投被重罚104万元;恩平公司更因单日三罚累计罚款56万元登上“黑榜”。
食品安全失守。2024年1月,清远双胞胎公司调运2万余头未经检疫仔猪,且未办理跨省备案;宿迁公司更将1700头生猪未经检疫直接转运,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侵害合资公司权益。资金调拨失控:利用财务系统管理权,擅自划转全南现代公司资金;
经营干预滥权。单方解除全南现代公司高管职务并关闭系统权限,剥夺其用人自主权;
违规收费牟利。强收系统使用费、信息服务费,违背《会计法》及股东协议。
上述行为不仅违反《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更直接践踏《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三条“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第二十七条“保护创新主体权益”之规定。
上高法院:程序违法与地方保护主义交织
在涉全南现代公司的诉讼(案号:(2023)赣0923民初154号)中,上高法院在保全、审判、执行环节多重失范
财产保全:突破法律红线。超标的冻结,双胞胎投资公司诉讼请求仅指向朱美美投资的3.5亿元赔偿,但上高法院却冻结全南现代公司(独立法人)3亿元资金,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之规定。
荒谬裁判逻辑。裁定书声称“全南现代公司财物属该公司两股东共有”,彻底否定《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混淆股东与公司财产边界,动摇企业制度根基。
证据保全,沦为侵权工具。双胞胎投资公司作为证据持有人,申请“保全”其控制的财务资料(含全南现代公司原始凭证),制造自我保全“闹剧”。上高法院竟予支持,致使全南现代公司无法配合财政检查面临处罚,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证据可能灭失”之证据保全前提。
审判背离司法公正,事实认定严重失职。法院对双胞胎集团挪用资金、强收费用等关键违约事实未予审查,强令全南现代公司继续使用双胞胎集团电子经营系统;错误认定朱美美投资负有移交财务资料义务(实际资料由全南现代公司控制)。
执行措施机械野蛮。上高法院漠视案件为特殊的行为类执行案件,不顾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内容和性质以及义务履行方式,仅依据双胞胎集团的要求强令全南现代公司履行其客观上无法单方面完成的义务。
执行对象错误。徐沈涛已于2024年2月卸任朱美美投资法定代表人,上高法院仍对其限制消费、出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拒绝和解善意。2025年3月及4月期间,全南县政府组织双方达成暂缓执行纪要,但上高法院5月即恢复强制措施,漠视府院联动机制,违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依法申诉:以《民营经济促进法》重塑司法正义
全南现代公司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产值20亿元、带动400余农户增收,其生存发展关系地方经济民生。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申诉主张如下:
纠正违法执行,保护企业人格权。立即对全南现代公司、朱美美投资移除失信名单,撤销对徐沈涛等人的限消令;
对违法执行造成的经营损失申请国家赔偿(《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七条:“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应依法赔偿”)。
对上高法院错误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及错误执行等行为,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监督的意见》第41条)。
深化府院联动,践行“双赢多赢”理念
落实2025年3月及4月《会议纪要》,在全南县、上高县两地政府协调下制定系统切换、财务移交的具体方案,避免“机械执行”激化矛盾;
对双胞胎集团环保、检疫违法行为,建议行政机关联动处罚,杜绝“以企压企”。
结语:法治是民营经济最坚实的铠甲
全南现代公司的遭遇绝非孤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国家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司法机关当以“如我在诉”之心体恤企业困境,以“刀刃向内”之勇纠正程序违法,真正将“两个毫不动摇”融入每一起案件的裁判执行中。唯有筑牢司法公正底线,民营经济方能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浪潮中劈波斩浪、行稳致远。
本文依据裁判文书、行政处罚记录及《民营经济促进法》条文撰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呼吁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还企业以公正,还市场以清明。